采購人代表必須參加評標委員會嗎?如果不能參加,怎么辦?

2019-09-29 09:34 閱讀 2,296 次 評論 0 條

財政部2004年頒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以下簡稱18號令)以及87號令均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基于此,很多人認為采購人代表必須參加評標委員會,實則不然。

首先,我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之所以建立專家評審制度,主要初衷是為了實現(xiàn)分權制衡,促進廉政建設。但考慮到采購人或招標人畢竟是項目采購主體,為維護其正當權益,故明確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其次,從法律規(guī)范的角度理解,“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屬于授權性規(guī)范,而不是義務性規(guī)范。最后,《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中“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的規(guī)定,進一步表明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屬于采購人的權利。其言下之意是,采購人不委派代表參加的,就不用出具授權函了。

采購人出于種種原因,不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怎么辦?第一,建議代理機構要求采購人提供書面說明,申明其主動放棄參加評標委員會的權利。第二,采購人放棄后,評標委員會的成員缺額應由評審專家來替補,而不能由其他任何人來替補。替補的評審專家仍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評標委員會,而不是以采購人代表的身份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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