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性”這個詞在政府采購中經常見到。比如,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出現(xiàn)“實質響應”,第三十八條出現(xiàn)“實質性變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出現(xiàn)三處“實質性要求”,第七十四條出現(xiàn)“實質性內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八十七號)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出現(xiàn)“實質性要求”,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出現(xiàn)“實質性內容”,第七十一條出現(xiàn)“實質性修改”。
上述眾多有關實質的說法究竟是怎么回事,有的說是價格因素,有的說是技術參數(shù),有的說是理化指標,有的說是售后服務,至今還沒有看到一個統(tǒng)一的權威性解釋,以至于采購人在使用“實質”這一概念時經常出現(xiàn)“亂點鴛鴦譜”的笑話,造成采購需求的不規(guī)范、不完整,使采購進程受到影響。如在家具采購或公務用車采購時,把家具、公務車的油漆顏色作為實質性條款對待,殊不知油漆的顏色是可以根據(jù)用戶需要而進行調換的,應當列為一般性條款;還有的把公務車三包期限增加到不低于五年作為實質性條款,如按國家標準,這根本違反了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0號《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十七條“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的規(guī)定。這樣的所謂“實質性”條款,不僅對保證采購質量毫無幫助,同時還給了投標人對此進行質疑和投訴的話柄和理由。
實質性條款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痹摲l有二層意思,其一是投標文件要與招標文件相一致,如果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不一致則該投標文件視為投標人提出的“招標文件”,投標人所提供的承諾只能為投標人自己所享用;其二是規(guī)定了何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與實質性條款不一致的表現(xiàn)
一是采購標的物,即購買的產品內容或者服務采購的實際要求。如采購人要買的是電腦,你不能提供打印機,這就是標的物不一致;采購人要求服務的是機關的辦公區(qū),你響應的是職工生活區(qū),這也是與標的物不一致的表現(xiàn)。
二是采購數(shù)量,如采購計劃明明要100臺空調,投標人只提供80臺,這就是采購的數(shù)量與招標文件不一致;又如物業(yè)服清單明確要求服務采購人的機關全院,而投標人只響應其職工食堂和鍋爐房,或者服務人數(shù)有差異。上述都是數(shù)量不清的表現(xiàn)。
三是采購質量,包括重要的技術標準、重要的技術參數(shù)、重要的技術規(guī)格、重要的物理性能等,一般按八十七號令第三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核心產品”來劃定。如公務車的發(fā)動機排量和排放標準、IT產品的CPU主要參數(shù)、家具主要板材的材質要求、制服面料的紗支密度和色牢度、印刷紙張的克重等。物業(yè)服務的服務質量要求,如保潔程度。
四是采購價款,根據(jù)八十七號令第十三條規(guī)定,貨物項目可以設定中標成交貨物的最高限價、服務項目也可以設定服務報酬的最高限價,還包括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如果投標文件違反貨物或服務的最高限價,或者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自說自話,這也是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表現(xiàn)。
五是履行期限,即貨物項目的貨物交付時間,物業(yè)服務項目的服務周期。還包含國家規(guī)定的貨物質量三包期限,如電器貨物、公務車等必須按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制訂的標準強制執(zhí)行。
六是履行地點,即貨物項目的貨物交付準確地點,服務項目的服務范圍。
七是履行方式,可以是貨物項目的現(xiàn)實交付,指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中標人將貨物送達采購人指定的地點交付;也可以擬制交付,指投標人將貨物提單、倉單、所有權證書等交付代替物的交付交付給采購人。如物業(yè)服務項目的服務人員每日清掃次數(shù)、門衛(wèi)24小時守護等。
八是違約責任,包括違約責任的解決辦法:繼續(xù)強制履行、違約金、損害賠償。其中:繼續(xù)強制履行應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強制違約人實際履行;違約金的額度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損害賠償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九是解決爭議方法,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爭議的解決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