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有效期是投標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投標文件是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向招標人發(fā)出的要約,根據《合同法》有關承諾期限的規(guī)定,投標有效期為招標人對投標人發(fā)出的要約作出承諾的期限,也是投標人就其提交的投標文件承擔相關義務的期限。
投標有效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對投標人而言,只需預測一定期限內的市場風險,確保投標報價的合理性和競爭力;對招標人而言,能夠合理計劃和安排各項招標工作,及時和有序地完成開標、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工作。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27號令)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由此可見,中標通知書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發(fā)出。投標有效期過期后,投標人不再接受投標文件約束,如果堅持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會可能承擔一定的風險。所以,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之前,要求投標人承諾延長投標有效期,確保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如果投標人不承諾延長投標有效期,其投標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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