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公告發(fā)布后,采購方因采購計劃有變動,可以減少原招標文件里的清單嗎?

2019-01-24 16:28 閱讀 1,598 次 評論 0 條

不可以,應按采購文件約定的事項簽訂合同,如計劃有變,可取消采購任務,但不得再重新組織采購活動。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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