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這些法規(guī)禁止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確保招投標過程公平、公正、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以下是相關法律規(guī)定要點摘要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八條第二款: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對于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招標人,將會受到如下法律責任:
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可能會被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罰款額度通常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3、在嚴重情況下,如果涉及的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且存在規(guī)避招標的行為,可能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例如按項目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罰款、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暫停資金撥付等;
4、相關責任人員也可能依法受到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中國法律法規(guī)嚴格規(guī)范招標活動,旨在保障市場公平競爭,避免招標過程中的不正當行為,維護潛在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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