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投訴、惡意投訴與查無實據投訴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2019-09-17 09:27 閱讀 1,364 次 評論 0 條

虛假投訴、惡意投訴與查無實據投訴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講解】

1、虛假投訴、惡意投訴是指:(一)捏造事實;(二)提供虛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只有虛假投訴、惡意投訴,才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供應商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如果不是虛假投訴、惡意投訴,而是《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七條的第一款規(guī)定,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情形,目前沒有規(guī)定禁止投訴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3、從《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二十六條以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明顯看出立法的改變:“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無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即沒有禁止投訴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發(fā)表評論

您必須 登錄 才能發(fā)表留言!